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中国代表呼吁国际社会继续支持伊拉克打击恐怖主义******
中新社联合国2月2日电 联合国安理会2日举行伊拉克问题公开会。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戴兵在会上呼吁国际社会继续支持伊拉克打击恐怖主义,肃清“伊斯兰国”等恐怖极端势力,防止其回流蔓延,巩固来之不易的反恐成果。
当天,联合国秘书长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亨尼斯-普拉斯哈特作通报。她表示,约三个月前,伊拉克国民议会选举产生新一任总统并确认新一届政府构成,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紧张局势、政治不和与权力较量。她敦促伊拉克政界把握机遇期,处理好腐败、安全、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等问题,让这个国家彻底摆脱不稳定与脆弱的循环。
戴兵发言说,当前,伊拉克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恐怖残余势力仍在不断发动不对称袭击,造成包括平民在内的人员伤亡。联合国收集“伊斯兰国”在伊罪证调查组要尽快向伊拉克移交所收集证据,助力伊拉克根据本国法律将恐怖分子绳之以法。中方欢迎伊拉克持续推进叙利亚霍尔营地内伊拉克公民的遣返和安置工作,敦促有关国家像伊拉克一样负起责任,尽快推进在伊外国恐怖作战分子及其家属的甄别和遣返。
戴兵表示,根据秘书长报告,战争遗留爆炸物和简易爆炸装置持续造成伊拉克平民伤亡,是伊拉克儿童伤亡的主要原因。这些爆炸物很多都是二十年前战争留下来的,当年发动战争的国家应该主动站出来,在帮助伊拉克扫雷、援助受害者等方面拿出实际行动。
戴兵说,伊拉克的和平离不开稳定的地区环境。中方多次强调,伊拉克不是地缘争夺的博弈场。中方支持伊拉克同地区国家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共同应对跨境挑战。中方呼吁有关各方尊重伊拉克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通过同伊拉克政府开展合作的方式解决自身安全关切。
戴兵说,过去几十年,伊拉克饱受战争冲击,人民历尽苦难。国际社会应当积极帮助伊拉克重建基础设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联伊援助团)等联合国在伊机构要把资源和精力更多投向伊拉克人民最需要的优先领域,按照授权和彼此分工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工作队的作用。今年是联伊援助团成立20周年,有必要以此为契机,在征求伊拉克意见基础上,对联伊援助团工作和绩效进行系统总结和评估,并就特派团中长期前景进行认真研究。
戴兵说,中方将继续坚定支持伊拉克维护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将继续支持伊方开展经济重建,帮助伊方恢复工业、改善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中方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伊拉克长治久安、为地区和平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完)